我們的辯護
刑事辯護是最古老的
律師業(yè)務之一。正當古時的犯罪嫌疑人心懷恐懼地面臨神的裁判,或被綁敷在火刑柱上,或面對滾開的油鍋去撈取其中的石子,或即將被投入湍急的河水中以檢驗究竟誰所言為真時,就有一個人在其左右為其辯解以使其解脫。這個人既不是被追訴者的代言人,也不是神的代言人。他運用自己的知識和智慧,獨立地分析事實,研究法律,提出他對案件的獨立看法。他的目的就是要實現法律的公正,防止司法的專橫和彌補當事人對于法律的無知。他就是辯護人。這就是最古老的辯護制度。在人們淳樸的心靈中,面臨對自己不利的指控而進行辯解,這是天然的權利,是人的本性使然。刑事辯護的價值就是要:體現公正和人性,反對專橫,在權力制度中實現權利;辯護人就是要用自己的學識和勇氣去爭取勝利。
辯護制度歷經滄桑,幾經變革,風雨傳承,在與權力的對抗中發(fā)展到了今天。曾經野蠻的追訴,血腥的裁判早已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煙消云散,凝固在幾筒石碑和發(fā)黃的書簡中,靜靜地躺在陳列室里面對著一雙雙好奇的眼睛。
現代辯護制度就是在嚴厲地批判那種秘密的、殘酷的刑事追訴制度的基礎上萌芽并發(fā)展起來的。在人民權利的圣經--憲法的規(guī)定下,辯護制度成為了一項重要的國家司法制度,獲得辯護的權利成為了一項憲法權利,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人們在為了權利進行艱苦卓絕的斗爭之后,對這些權利倍加珍惜。正是經過長時間的認識,人們對刑事訴訟制度固有的權利侵害的傾向有了深刻的理解。刑事追訴由私人追訴發(fā)展到了國家追訴,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被害人不用再苦苦的尋找犯罪行為的證據,不用再面臨對其同樣嚴厲的國家審判程序,不用再跪釘板遞訴狀,也不用再欄轎喊冤、越級告狀。國家一經發(fā)現犯罪就會主動追究,強大的國家機器和完備的國家專門機關保證了追訴犯罪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這對被害人來說確實是一種解脫和安慰。這種制度的產生,使我們有了安全感,就像總有一名護衛(wèi)時時刻刻在我們身邊保護著我們,隨時警惕著犯罪的臨近,一旦犯罪的黑手無聲的襲來,他就會揮起法律的利劍將它斬斷。這可是早期的辯護制度望塵莫及的。然而,犯罪和嫌疑大有不同。不是每個人都會成為罪犯,但是,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國家的權力是雙刃劍,一旦它刺向一個無辜者,我們該怎么辦?對,辯護。辯護對于一個無辜者來說很重要,對整個司法制度也是同樣,更為重要。放掉一個罪犯固然是不正義,但是,如果追訴了一個無辜者,就等于不僅放掉了一個罪犯而且還懲罰了一個守法者。這種情況的負面影響更大,罪犯會無視法律的威嚴,而守法者也喪失了對法律公正的信心,關鍵是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時,辯護人的作用和價值就突顯出來。為犯罪的人進行辯護和為無辜的人進行辯護同樣都是為了實現法律的公正。他會緊緊的抓住案件的核心問題,敏銳地洞察事實的真相。那么,一個優(yōu)秀的辯護人是如何進行辯護的呢。正如羅伊布萊克所說的:我把每一場訴訟都視為18天或20天的戰(zhàn)斗。在戰(zhàn)斗中,我用全部的精力和知識來幫助我的當事人,扎實的辯護可以改變被告的命運。被告人的命運在訴訟中一直會處于無定的狀態(tài)之中,就好像激流中的渺小一葉,隨波逐流,不知道將被帶往何處去,他唯一的倚靠就是辯護人。辯護人應當有飽滿的熱情,豐富的學識,雄辯的口才,最重要的是堅忍不拔的意志。面對國家機關的追訴程序和手段,辯護人作為民間團體中的一員,手中沒有任何權力。然而,只有在對抗和辯論中才能發(fā)現案件的真實,如何去對抗?那就是運用我們所擁有的權利。辯護人會詳盡的閱讀案件的所有材料,從粗枝大葉到細枝末節(jié),直到最最細微的情節(jié),一絲一毫都不放過。這會耗費很大的精力和體力,他們的頭腦中充滿了這個案件的信息,無時無刻不反反復復的思考著它。他要同當事人見面詳談,要盡最大的努力弄清楚當事人所說的哪些是真哪些為假。他還要仔細的研究每個證據,不遺余力地去尋找漏洞,搜尋辯護的關鍵。辯護人的工作一直在緊張的進行,每一個步驟都關系到當事人的自由,也關系到法律的公正。在日以繼夜的努力中,法律事實逐漸清晰了起來,辯護觀點也形成了。終于,最重要的時刻一開庭到來了。在法庭上,辯護人用激揚澎湃的辯詞,雄辯的口才,嚴密的論證,去說服法官。他會全神貫注積極思維,把訴訟過程中所有通過細致工作而積累起來的力量全部爆發(fā)出來。就是在這樣激烈的對抗中,實現了公正。
古老制度的沉淀,新生制度的孕育,為了權利而斗爭,艱辛的努力,嚴密的思維,雄渾的辯論,一定要實現法律的正義。
這就是我們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