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已開始實施,本次修訂是該法自1996年施行以來第一次全面地優(yōu)化和重構,特別是在行政處罰程序上進行了諸多完善,對行政機關執(zhí)法將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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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確行政處罰的概念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條定義了行政處罰的概念,明確行政機關為了懲戒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做出的具有減損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性質的行政行為,可認定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概念的明確,可以從實質上區(qū)分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對于統(tǒng)一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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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處罰種類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九條將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等行政處罰種類納入其中,補充了行政處罰的種類,使行政處罰的分類更加科學,對違法行為的打擊更加精準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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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推行柔性執(zhí)法,以達到預防違法的效果:第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四,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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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行政執(zhí)法追責時效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將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兩個重點領域的違法行為追責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五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更好地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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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確保行政機關履職盡責有據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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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行政處罰公示制度
行政處罰公示制度旨在解決行政處罰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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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簡易程序處罰金額
根據我國現(xiàn)階段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提高當場罰款金額標準,更加有效地威懾潛在違法者。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將對公民的當場罰款金額上限從50元增加到200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當場罰款金額上限從1000元增加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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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法制審核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處罰程序,完善法制審核制度。一是明確規(guī)定了法制審核的范圍,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二是法制審核是前置必須程序,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處罰決定。三是明確法制審核人員的資質限制,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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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期限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規(guī)定為九十日,不僅為行政機關調查取證、聽證、法制審核留出了必要的時間,也有益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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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信息技術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電子郵件等網絡形式送達處罰決定;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在行政處罰中采用電子文書送達、網上繳納罰款等信息技術,體現(xiàn)了高效、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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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聽證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擴大了聽證范圍,將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等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可以申請聽證的事項范圍;第六十四條將申請聽證的時間從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延長為五日內;第六十五條確定了聽證結果的案卷排他原則,明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通過這些規(guī)定,加強了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完善了聽證制度,解決了聽證程序使用率偏低問題。
結 語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堅持為行政權力定規(guī)矩、劃界限,兼容力度和溫度,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在充分地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調整,亮點頗多、意義重大。本文僅對涉及執(zhí)法過程具有代表性條文進行歸納總結,還有很多其他亮點沒有一一列舉,這些修改內容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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