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律師接受北京新聞廣播采訪,就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藥酒事件發(fā)表看法。
北京新聞廣播《新聞2018》微信公眾號報道全文如下:
去年12月19號,廣州醫(y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fā)了一篇帖子,他說,在老年人群體中熱銷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并在標題上指出鴻茅藥酒是毒藥。今年1月10號,譚秦東在自家樓下 被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 涼城縣警方帶走,目前被羈押在涼城縣看守所。
這起事件引發(fā)社會關注。近日,涼城警方發(fā)布通報說,對譚秦東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是因為他的行為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并表示目前案件已經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昨天,中國醫(yī)師協(xié)會官網發(fā)布了法律事務部關于鴻茅藥酒事件的聲明,中國醫(yī)師協(xié)會方面表示,中國醫(yī)師協(xié)會認真閱讀了《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以及內蒙古自治區(qū)涼城縣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我們認為刑法應當謙抑,據此,我們正在設法聯(lián)系譚秦東的妻子,以進一步了解案情,我們愿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事件仍持續(xù)發(fā)酵,鴻茅藥酒陷入輿論漩渦。在4月16日的中國醫(yī)師協(xié)會聲明中,中國醫(yī)師協(xié)會稱,各醫(yī)藥企業(yè)應嚴格遵守《醫(y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guī)發(fā)布廣告;對于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同一天,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新聞發(fā)言人就鴻茅藥酒有關情況回應稱,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系統(tǒng)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已責成企業(yè)對近五年來各地監(jiān)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注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國家藥監(jiān)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一份涼城縣公安局發(fā)給律師的《起訴意見書》顯示,犯罪嫌疑人譚秦東在美篇APP 發(fā)表了《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這篇文章,并在微信群里連續(xù)轉發(fā)10次左右,網站點擊量2075次,其中,微信好友訪問250次,微信群訪問849次,朋友圈訪問720次,同時,這篇文章被分享120次。
經過調查,鴻茅國藥有限公司因為受到毀譽影響 被退貨造成的損失為 137萬多元。最后,警方的《起訴意見書》認為,譚秦東利用互聯(lián)網公開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造成鴻茅國藥直接損失142萬多元。
涼城縣司法、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批捕的證據充分嗎?整個抓捕過程有沒有問題?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岳屾山
損害商譽罪是發(fā)布人是采取這種捏造事實虛假的信息,來攻擊或者詆毀或者抹黑別人的商品的信譽,或者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如果是情節(jié)嚴重可能涉嫌犯罪。至于說他的證據,從我們目前了解到的,是這個醫(yī)生寫了一篇文章,在文章當中對鴻茅藥酒進行了一些質疑,包括對它的中藥成分,包括在廣告中說這個是適合所有人喝等等,算是有一點科普性質的一個質疑的文章。但是這個文章會不會達到說詆毀他們的商譽,或者是對他們商品聲譽有一定的影響,還不太好做判斷,因為這個行為是必須造成這個企業(yè)遭受到一定的損失才能說是詆毀他們的商譽,那現在來看,鴻茅藥酒方面表示文章給企業(yè)造成一百多萬的財產損失,有經銷商因這篇文章退貨了。但是經銷商的退貨,是否是因為這篇文章所引起的,這個必須要有證據來證實,才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這一定是要有充足的證據,檢察院才可能去起訴到人民法院,現在了解的情況是檢察院曾經退回補充偵查,也就認為當時公安機關所提交到檢察院這邊的證據,可能并不是那么充分。
只是寫了一篇閱讀量2000左右的微信文章就遭到跨省抓捕,那么作為消費者,連生產企業(yè)都不能批評和質疑嗎?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岳屾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就明確的規(guī)定了國家鼓勵和保護任何的機構和個人可以對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提出批評和評價,那這個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在批評和評價的過程中,不能夠采取虛構事實的方式,如果捏造了一個事實去評價或者抹黑,民事上面可能構成侵權、刑事上可能會構成損毀商譽罪。但是如果說只是就事實本身提出了質疑,而且質疑可能還是有一定的根據的,那這個批評和建議的行為不應該是構成違法,可能連侵權都構不成。
這里其實也體現出一個企業(yè)對于社會上的各種聲音的容納程度或者說接納程度,自己的商品如果確實存在著問題的話,那么這個時候有人對你進行批評,應該是虛心的接受,這是對于企業(yè)的要求。還有一個問題,企業(yè)被批評了,或者被攻擊了,這個時候你就動用了公權力,大家會覺得公權力是不是被濫用了?而且尤其這個事件是當地的警方出手的,可能會引起大家更多的猜疑。這個時候其實我覺得,包括涉事的企業(yè),包括當地的司法機關,應該及時的來做出一些情況的說明,這樣的話能夠平息大家的這種猜疑。
鴻茅藥酒由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據公司官方網站介紹,鴻茅藥酒始創(chuàng)于1739年,1992年獲得批準,屬于非處方藥、酒劑類中藥。產品含有何首烏、人參、地黃、附子、半夏、豹骨等67味藥材,適用于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及婦女氣虛血虧等病癥。
據健康時報報道,由67味中草藥配制成的鴻茅藥酒,一方面拿到國家食藥監(jiān)部門批的藥品批文,申請到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另一方面,從明星代言到電視廣告植入,不斷營造自身的 保健品 形象,在藥品和保健品市場左右逢源,銷量一路高歌猛進。作為一款甲類非處方藥品,無數中老年群體的用藥安全問題 長期被忽視。
另外,健康時報調查報道,鴻茅藥酒廣告 曾經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 食藥監(jiān)部門 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幾十次。但是,內蒙古食藥監(jiān)管理局 作為監(jiān)管部門和廣告批文核準部門,卻一路為鴻茅藥酒廣告開綠燈,鴻茅藥酒的銷售收入不斷攀升。
為什么鴻茅藥酒廣告違法2000多次,依然能夠正常播出?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岳屾山
按照我們的法律規(guī)定,像這種涉藥品的廣告,廣告發(fā)布的時候,先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批,然后再去發(fā)布。那既然說已經達到2600多次的這種違法廣告行為的話,相關部門是否是對企業(yè)進行了相應的處罰?我們國家有一個虛假廣告罪,如果說是已經接受過兩次這種行政處罰仍然再犯的,甚至可能會追究他們刑事責任。既然受到了2000多個行政處罰,反而說在形式上面沒有任何的這個推進,所以這個我覺得可能也是不是存在一些問題,我覺得是不是行政機關的這種行政處罰完了就是完了,不再關心后邊的事情。這其實就是一個行證處罰和刑事處分的連接問題,不光是這個事情上面可能存在,很多時候都會發(fā)現往往行政機關只管處罰,完了就不再管后面的事情了。也就導致有一些理應入罪的,或者是應該追究刑事處分的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情沒有再繼續(xù)下去,這個應該是引起我們的注意,包括在相應的政策制定上面、法律的制定上面,都應該做好相應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