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圖書網絡銷售平臺法律責任研討會暨岳成所《法律顧問服務指南》打擊盜版新聞發(fā)布會在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第一會議室舉行。本次會議以岳成所《法律顧問服務指南》一書盜版維權案件中涉及的網絡圖書銷售平臺的法律地位及責任為題邀請了多位國內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專家學者、出版發(fā)行機構代表、社會知名人士等進行研討。同時,岳成律師事務所也希望借此研討會,向社會公眾表達抵制盜版、依法維權的堅定決心。
岳成律師事務所作為中國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在社會中具有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廣泛的影響力。作為一家律師事務所,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執(zhí)業(yè)之根本。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岳成所傾全所之力編著的《法律顧問服務指南》一書在開始銷售的首周就遭遇了盜版并公然在淘寶網上進行銷售,岳成律師事務所這次成為了被侵權人。律師事務所出書遭遇惡意盜版,成了打假主體,這在全國也是首例。岳成所在深感憤慨的同時,堅定地選擇了通過訴訟途徑維權。岳成所知識產權部門的多位律師完成了證據(jù)收集工作后,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9月5日,該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岳成所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向社會公眾、向其他被惡意侵權的著作權人傳遞律師界打擊盜版、依法維權的堅定態(tài)度。
圖: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律師主持會議

圖: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岳運生律師介紹案件背景
嘉賓觀點(根據(jù)現(xiàn)場錄音整理)
圖:聯(lián)合天暢總經理 趙鑫瑋
趙鑫瑋:盜版對整個出版行業(yè)影響是非常非常大的。現(xiàn)在這種事情特別多,但是我們沒有維權的手段,我們今天在岳成所舉行這樣的發(fā)布會,對于我們出版行業(yè)來說,是在承擔一種社會責任,如果這個真的有一個說法的話,很多出版社肯定都愿意跟你們一起合作來維權,現(xiàn)在大家是沒有維權的道路。淘寶網上盜版鋪天蓋地,阿里有個知識產權部,你需要給他們提供一些資質,就是告訴他們書是我的,版權是我的,他們沒有權利銷售,或者我沒有授權他們有權利銷售,由他們出面把這些店都關掉,這就是現(xiàn)在出版業(yè)的現(xiàn)狀。圖書行業(yè)有發(fā)行委托書,如果沒有這個委托書,就認定為盜版,所以我們都提供發(fā)行資質,他們才能銷售。
圖 :當當網法務部總監(jiān) 馬強
馬強:這本《法律顧問服務指南》現(xiàn)在有盜版說明有價值,就像當年司法考試書籍,盜版就很多,說明這本書特別有價值。討論盜版假貨的問題,更多的是大家形成合力,從輿論上,制度上,體制上打擊盜版,支持正版,對整個電商行業(yè)都是好事。
圖:當當網法務部經理 陳靜梅
陳靜梅:銷售平臺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是銷售者,由于商家銷售圖書是海量的,非常多,是商家直接發(fā)貨,不是當當直接發(fā)貨,我們無法從源頭上把控書是不是盜版,所以我們平臺能做的是入店的時候嚴格審查資質,經營許可證是嚴格要求的。還有一點,事后救濟,有權利人或者相關人投訴到我們平臺的話,然后他提供了充分的盜版證據(jù),也證明了自己投訴的資格,平臺第一時間下架,如果沒有下架,平臺對擴大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平臺不知情的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圖:當當網法務部經理 賈伏雙
賈伏雙:如果說盜版圖書的店,我們基本上是做閉店處理的。從訴訟角度來講,圖書類除了盜版還有一個版權問題。在出版發(fā)行圖書時,關于圖書的版權可能就有問題,這也會牽扯到我們發(fā)行平臺,所以我們電商會被拉到里面當被告。如果我們平臺已經盡了審核義務,沒有主觀條件的話,我們不承擔責任。作為電商,在盜版比較猖獗的情況下,我們主要是事后維權。
圖: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副所長 劉瑛教授
劉瑛:法律責任的基礎取決于它的法律地位,視不同的情況,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對于真正的實際的出版商,或者我們就把它叫做盜版的出版商,它是要承擔兩種責任:一種是侵權責任,我們按照著作權法和侵權責任法,法律條文我們已經看到了,這個是承擔民事上的責任;另一個責任就是行政的責任,就是說它在向普通銷售商提供這個服務也就是銷售之前應當提供銷售許可證這種行政許可的證件。網絡銷售平臺的話,第一個是事先的信息的審查責任,但是對網絡服務商來說量非常的大。我的觀點就是說,事先的信息審查義務是最重要的。如果都沒有設置這一個程序根本談不上事中和事后的工作了。作為網絡銷售平臺,事先的信息審查,事中的監(jiān)督、事后的協(xié)助義務,這是都應該有的。
圖:首都版權產業(yè)聯(lián)盟秘書長 韓志遠
韓志遠: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實際上賣盜版書涉及到兩個方面的法律。第一個就是關于出版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我們中國現(xiàn)有的出版管理體制,我們整個出版、印制、發(fā)行都實行許可制。那么這三塊就是三個許可行政法規(guī),一個叫《出版管理條例》,一個叫《出版物市場管規(guī)定》,還一個叫《印刷管理條例》。在許可制度的前提下,就產生了兩個后果。一個如果未經許可去出版,那叫非法出版;未經許可去發(fā)行,那叫非法發(fā)行。因為這兩個依據(jù)都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如果從民法的角度看,它就和無照經營是一樣的。非法出版就是自己編輯、選題、印制、出售,他們現(xiàn)在說的這個盜版書一定是有人在背后編輯、選題、制作;并且制作出來后送到某個地方發(fā)行。我們一般情況下把這種叫做非法出版。非法出版如果數(shù)量較大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第二個部分發(fā)行,由于出版物市場這個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了所有從事出版物批發(fā)、零售、網上銷售必須經過國家的出版行政部門前置審批。那么我們現(xiàn)在馬路上這些書店,包括互聯(lián)網上一些專業(yè)銷售圖書的書店,原則上都是要經過審批的,那么未經審批的,它就屬于非法經營?,F(xiàn)在岳成這個案子,從淘寶網上買的,主要涉及的是發(fā)行的問題。發(fā)行的源頭,來自出版。因為我們國家的圖書都是出版單位出版的,個人如果想出版,就得用出版社的書號,以前是買賣書號,現(xiàn)在管理的松點,就是說你一定要和出版單位合作,你們這個出書一定得找一個正規(guī)的出版單位。那么出版單位和批發(fā)單位不得委托沒有出版資質的單位去發(fā)行出版物。
第二個適用的法律是《著作權法》,因為侵權不一定是盜版,但是盜版必定是侵權。那么僅僅侵權不能適用出版法規(guī);盜版可以適用出版法規(guī)和著作權法規(guī)。因為我們一般講侵權是侵犯權利人的權利;我們講的盜版大多情況下講的是侵犯了出版社專有的出版權。 就說我不是出版單位,我自己偷著出一本書,或者是我把別人的書盜印拿來去賣,這個本身是盜版,但既侵犯了出版社的出版權也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權。所以我建議這個官司實際上是出版法規(guī)和著作權法規(guī)都可以適用的,就是看哪一條比較合適。
我們出版物的出售方式大部分已經從實體店移到網絡銷售平臺?,F(xiàn)在據(jù)估計,60%以上的圖書是通過網絡銷售平臺出售的。那么侵權盜版現(xiàn)在成為通過互聯(lián)網進行侵權盜版,大家稱其為侵權盜版的2.0版本。圖書是個內容產品,網絡平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呢?網絡上銷售的店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就網絡銷售平臺來看,它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因為在我們著作權法里有一個信息存儲空間和避風港規(guī)定。那么電商的銷售平臺是不是著作權里講的信息存儲空間?如果是,就享受避風港規(guī)定,就是一個通知移除的規(guī)定。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及時移除下架,就不承擔侵權責任。網絡銷售平臺提供的書是商品,不是內容。所以,我也不敢說電商是不是適用信息存儲空間,享不享受避風港待遇。司法判例中,法院對于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不一致。認為不適用的,即認為網絡銷售平臺提供的書是商品,不是內容;與互聯(lián)網提供內容不一樣。從侵權責任法上講,通知移除實際上也屬于避風港原則。
關于淘寶網,我們多次協(xié)商,提出,按照我國現(xiàn)行出版管理規(guī)定,要么淘寶網整體辦一個圖書銷售許可證,這樣淘寶上的店家都可以賣書,但是,如果發(fā)生問題,淘寶自己承擔責任。但給這么大一個平臺辦許可證,從來沒有這樣做過。所以最后還是堅持,要到線上銷售圖書的店家,一定要有經營許可證,這是淘寶網應盡的審查義務。審核銷售者有沒有出版物發(fā)行資質是淘寶網應該做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很簡單,即沒有發(fā)行資質,網絡銷售平臺就拒絕銷售者上線經營。那么從法律責任上來說,審核過的是一個經過政府許可的銷售者銷售盜版圖書的,理論上說其自己承擔責任,電商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你沒有審查,一個沒有發(fā)行資質的銷售者進行銷售盜版書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淘寶網有自己的解決盜版問題的平臺,但是這個平臺對出版物的審查和其他商品放在一起,投訴太多,不能有效解決。淘寶網對于權利人的投訴解決慢,程序復雜不合理。我們給淘寶講,你就直接適用避風港原則,接到通知就刪除,但一直不行。到現(xiàn)在為止,對整個出版界,淘寶網的盜版書負面影響很大。希望岳成所打點兒這樣的官司,給他們提個醒。
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盧海君教授
盧海君:可以構想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平臺和機制 ,處理解決網絡著作權侵權維權時間長、難度大、沒有回應這一問題。如果讓當當網或者淘寶承擔過多的注意義務并不合適,另外一方面,版權人也確實受到很大傷害。對于盜版書籍,如果做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可以在結果上有很好的收獲。但是如果從著作權法或者相關規(guī)定來看,我們除了要審查資質之外,還要審查每一本書是否存在盜版侵權的行為,這種注意義務要求就太過了。
如何在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版權人之間建立有效的、高效的機制來解決版權保護這一問題,我覺得不光要考慮版權產業(yè)聯(lián)盟,相關的行政機關應該參與進來,發(fā)起建立統(tǒng)一的專門機構或者平臺,行使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力,而不是客戶提交了投訴意見沒有回復。從整體的版權人保護來講,我們還是要團結聯(lián)合起來,搭建統(tǒng)一平臺,讓網絡服務提供商都像當當網那樣做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但是這一審查義務應該有一個程序化的、規(guī)章化的、標準化的東西。是否能夠建立這樣一個統(tǒng)一的平臺、統(tǒng)一的認證機制、解決問題的渠道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盜版的橫行和當下社會存在誠信機制的缺失,違法犯罪成本太低有關。我了解到,淘寶網上的商店賣假貨被淘寶網處罰后,又開另外一家店繼續(xù)做這樣的行為。把版權人的保護當作事業(yè)來做,建立一個機制和部門,專門監(jiān)理網絡銷售平臺的申訴、控訴,包括回應的機制,把這些程序化、標準化,甚至做成一個互聯(lián)網產品,運用科技手段,把這一問題做得更高效、更科技、更節(jié)省人力物力,不給網絡服務提供商增加過多的注意義務,同時給版權人比較便捷快速的通道來解決他的問題,這個措施不僅僅反映起訴,有可能是一個行政處罰,或者說是行業(yè)內自律的措施,都有利于解決這個問題。
圖: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 杜穎教授
杜穎:目前,我們的法律對權利救濟的途徑是非常非常有限的。今天的新聞發(fā)布會談到一個,就是凈化網絡圖書交易市場,這是一個宗旨。我們講凈化圖書市場,無論是網絡版的還是現(xiàn)實版的。但是目前來看,整個法律制度的設計是不利于圖書出版者、作者的,確實對這些權利方不太有利。怎么從法律上定位這個電商平臺,到目前為止,合營說、居間說、出租說都有,但比較服人的一觀點,就是它是一個新型的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也就是一種網絡服務提供商。那它既然是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話,它就有避風港原則。這個避風港原則,最簡單的就是岳律師談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互聯(lián)網條款。我們的版權市場是非常非常亂的。在這個市場非常亂的情況下,你再引進這個避風港原則對權利者來說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負擔。還有一個,美國這個避風港原則是要進行評估的,就是必須這個規(guī)則的實際適用情況進行評估,如果它評估的結果發(fā)現(xiàn)這個避風港原則,適用的不好,對權利人利益的維護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它就調整。我們從06年到現(xiàn)在,沒有調整過。除了這個以外,電商平臺也有自身利益所在,我覺得可以從合同來約束,就是賣家在進駐這個賣場的時候,以什么樣的合同的條款來約束賣家的行為,這個也是一個可考慮的選擇。其他的我覺得除非我們將來的法律發(fā)生了變化,為電商平臺施加了一個稍微重的審查義務,但這個是不是將來的一個趨勢,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圖: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網絡版權聯(lián)盟秘書長 郭玉忠
郭玉忠:首先我非常感謝市場,或者這種競爭環(huán)境、這種生態(tài)環(huán)境,終于把岳成這種重量級的律師事務所推到了今天這個位置上。第二,從某種程度來說,也證明了,也許歷史到了今天,應該去重新審視一下是不是已經出現(xiàn)了時間的一個拐點。網絡版權,網絡侵權,網絡盜版,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沒有一個特別好的解決辦法,某種程度來說,沒有辦法。并不是說我們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依據(jù),執(zhí)行過程中也有政府部門的強勢推進。二是因為社會的復雜性,鑄就了互聯(lián)網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的復雜性。
以岳成所為例,在網絡生態(tài)的環(huán)境下,你的這些以提供法律顧問業(yè)務的客戶,一共520多家,將來1000多家,他們的權益必然在互聯(lián)網上或多或少得到增值或者得到侵權,岳成所當仁不讓的必須要去考慮,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如何保護你的顧問單位的利益,這當中不是一個等待客戶來了,再去迎上去,而是要有所作為。我覺得這對岳成來講是個成長的機會。
從互聯(lián)網自身發(fā)展來看,我們可以探討能不能建立一種機制,有包括律師事務所,包括出版單位,包括發(fā)行單位,包括行業(yè)主管部門,包括行業(yè)組織,甚至包括一些一半為盜版,一半為正版,在灰色地帶的人的一種機制。在這種生態(tài)下,需要在法治和法制的前提下找到一種共存的、共生的平衡。
圖: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網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劉曉春
劉曉春:我們還是立足于侵權責任法36條,包括著作權法當中的比較典型的幫助侵權的問題。與此相關的有很多類似的法律規(guī)定,比如說在商標法里已經規(guī)定了平臺的幫助責任的問題,在專利法的修改稿當中也在探討是否需要增加這個制度,直接相關的也是很多專家剛剛提到的避風港的問題,實際上是在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條例里面最早在咱們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里面引入,同時也是在侵權責任法中擴張到了所有的侵權的領域。
在電子商務領域里面還涉及到一個資質審核的問題,從這些角度來看,我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平臺資質審核的問題,首先是主動審查,這是一個不是很準確的說法,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相關規(guī)定里面,它規(guī)定不要求網絡平臺承擔審查義務,網絡平臺的前置審查,說的極端一點,出現(xiàn)了槍支彈藥這種本來是不應該出現(xiàn)的東西,平臺應該是有一個主動審查、過濾,通過技術機制審查。在圖書銷售的領域,審查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是一個法定義務,是一個實質性的。第二個就是在接到侵權的通知之后,你是不是需要在一個合理的時間之內,我們的法規(guī)表述為及時去有一個反饋。這時候肯定就是明知了,如果不移除,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要對擴大的這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一些比較具體的制度構建的問題。我的想法是能不能在互聯(lián)網領域以一種互聯(lián)網+的形式進行探討,我們可以設立機制,機制牽涉到的面可能比較廣,在實體上是不是有什么規(guī)定。今天給我特別好的啟發(fā),我們在設置審查義務的時候在不同的領域是可以有不同的要求的,實體、義務這樣一個標準化的建設。在圖書這樣一個出版管理比較嚴格的特殊的行業(yè),我們就可以在標準上設置對經營許可證的前置審核,這已經是一個行業(yè)標準了。在圖書審查過程中建立一整套技術過濾的措施,權利人可以要求購物平臺把權利人主張的關鍵詞加入技術過濾措施中,通過技術過濾措施證明你已經履行了關鍵詞的審查。而不是說都需要一個案子一個案子這樣去打。如果通過這樣一種行業(yè)標準,我希望這個行業(yè)標準是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規(guī)則體系,有一個前置審查的義務,第二方面是通過技術過濾的措施,數(shù)據(jù)庫協(xié)助規(guī)則的實現(xiàn),把它納入到法律體系之中,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jù),可能是一個成本比較低的、比較好的方式。
圖:教育部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楊克強
楊克強:圖書網絡銷售平臺管理責任,看到這個我就覺得責任這兩個字實際上是,我們都有責任。這個責任劍指何方?我想實際上重要的還是我們監(jiān)管部門和主管部門,如果他們沒有意識到這個的嚴重性,他不會去重視。我們現(xiàn)在這個盜版橫行如此猖獗,真正的原因是我們的主管部門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所以我倒是有一個建議,岳成律師事務所向有關部門起草類似于中國圖書網絡銷售平臺管理條例這樣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性的文件倡導去做這些事。提高一定的重視程度相當重要,否則的話我們光是這里經常談很多,費很多口舌、精力,到最后沒有引起政府部門足夠的重視,我們做的工作還是事倍功半,肯定沒有在政府部門主導下去做這件事產生的效果更好。
圖:《半月談》雜志社常務副總經理 半月談新媒體中心董事長 王京忠
王京忠:剛才我聽了從法律界的,到出版界的,到網電商的幾個角度不同層次的社會領域的來關注這本書,都談得特別真實、可靠,而且非常到位,而且有的都是非常坦誠。我參加過若干個這種會議,但是有很多是流于形式,有些是為了某些需求,而這個會議的召開,從涉及的人員來看,嘉賓也就是二十多人,但涉及了各個領域,考慮了方方面面,等于是比較完善的一種討論體系。通過這樣的一個討論就能形成一個相對權威的一個決策意見,所以我覺得這是一種策劃,也是一種智慧,非常好。這么多專家學者和我們的媒體形成一個什么樣的意見,讓我有一個建議:是否可以形成一個反侵權盜版法律意見倡議書,以這樣的一個形式發(fā)布出來,可能比發(fā)一個新聞消息引發(fā)的關注度更高,或者是傳播率也更大。
雖然盜版書咱們國家多如牛毛吧,盜版的成本太低,而維權的成本又太高,希望岳成所真的是通過這種維權、這種試驗,在出版行業(yè)里掀起一個波濤,引起官方對此的關注。再一個,我們要做好打持久戰(zhàn)的準備,就憑我們這樣一個會議,一系列的報道出臺,還遠遠不夠,但是盡管這樣,我們還是堅定的支持岳成所做這樣的事情,維權的事情,因為他帶來的作用是巨大的,影響也是巨大的,對行業(yè)的管理、健全、和對盜版的打擊還是有效的。
劉桂明:每個人的發(fā)言都不是一家之言,而是從各自領域反映出一個社會共識。首先,我有三個沒想到。第一沒想到岳成律師事務所遭遇侵權;第二沒想到《法律顧問指南》這種專業(yè)書遭遇盜版,當然這本書被盜版也說明這本書實用性很好,值得購買才會盜版。另外這本書為什么會被盜版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這本書發(fā)行的時機,在今年六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強調要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尤其是中央要求政府機關、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等部門2017年底前都要配齊法律顧問。所以這本書的發(fā)行時機很好;第三個沒想到盜版已經從線下發(fā)展到線上,這事不是小題大做,看上去它是一個盜版、侵權問題,其實更多的是一個政策、法律問題。做好打擊盜版這件事情之后可以匯集更多的人,可以讓更多遭遇侵權的出版者也好,作者也好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我認為岳成所不是為自身在做這件事,而是為整個出版行業(yè),為整個出版行業(yè)的規(guī)范化建設,為整個出版業(yè)的立法與司法做這件事。
與會嘉賓合影留念
《法律顧問服務指南》一書歷時三年,四易其稿,前后共計50位律師參與編寫,是岳成律師事務所20多年法律顧問服務的經驗總結,也是為法律顧問單位進行服務的流程和標準。岳成律師事務所希望通過出版此書,將法律顧問服務中遇到的問題、解決的途徑分享給顧問單位、律師同仁,為律師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給予支持與協(xié)助。同時,《法律顧問服務指南》也是一本便捷實用的工具書,可以為律師辦理相關業(yè)務進行指引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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