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guī)定》及其他兩項意見,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最高檢出臺首個司法寬嚴相濟專門文件,聾啞少年嫌犯可不起訴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最新制定的《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關于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以及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guī)定》。其中,第一項新規(guī)是最高檢制定出臺的第一個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專門指導性文件。
未成年人罪輕一般不捕
據(jù)介紹,近年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目前已占到全部案件的10%.為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最高檢修訂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guī)定》,增加完善了八項制度。
其中要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
聾啞少年嫌犯可不起訴
新規(guī)定將未成年人犯罪“可訴可不訴的不訴”更加明確化:對于被脅迫參與犯罪的;犯罪預備、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衛(wèi)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jié)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切實履行也可不起訴。
“花錢買刑”說法不準
因人民內(nèi)部矛盾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介紹說,對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并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陳國慶說,被告人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諒解可適當從寬處理并非花錢買刑,老百姓應當轉(zhuǎn)變觀念。不過,犯罪手段殘暴和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則不包括在此。
群體事件慎罰一般參與者
陳國慶介紹說,根據(j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內(nèi)部矛盾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人員等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治少數(shù),爭取、團結、教育大多數(shù)的原則。對一般參與者,要慎重適用強制措施和提起公訴;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
未成年人起訴中可見親屬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修訂《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明確了審查起訴中的“親情會見”制度。陳國慶說,“親情會見”制度規(guī)定,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條件和程序。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寬嚴相濟政策是寬嚴并舉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
{1} 是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和嚴重破壞市場經(jīng)濟秩序犯罪以及依法嚴肅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2} 是在檢察工作各個環(huán)節(jié)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意見,包括:
•嚴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慎重適用逮捕措施;
•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條件,依法適用不起訴;突出立案監(jiān)督的重點;
•在抗訴工作中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3} 是幾類特殊類型的案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意見,包括: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因人民內(nèi)部矛盾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
•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人員等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對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治少數(shù);
•爭取、團結、教育大多數(shù)的原則等。
最高檢表示:“嚴打”是寬嚴相濟重要內(nèi)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fā)言人童建明1日說,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從嚴和從寬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童建明說,“嚴打”是寬嚴相濟政策的重要內(nèi)容和有機組成部分,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體現(xiàn),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須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確保穩(wěn)、準、狠地予以打擊。
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