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初,郭某為了騙取更多錢財讓王某飛(吳某的丈夫)冒充自己之前編造的在長春一汽大眾工作的同學“鵬程”身份去騙取被害人王某利,王某飛同意。2015年12月9日,郭某將王某飛的手機號告知王某利,讓其與“鵬程”核實提車一事。王某利與王某飛冒充的“鵬程”取得聯(lián)系,王某飛通過發(fā)短信、打電話的方式,編造車輛已定的事實,致使王某利相信后向郭某賬戶匯款人民幣20萬元。但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某分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證實王某飛詐騙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王某飛不起訴。于2016年4月,吳某向王某利道歉并請求王某利諒解,雙方在辦案人員在場的情形下簽訂了和解書,吳某先支付給王某利10萬元,待取保后審后15日內返給王某利余下的10萬元?,F(xiàn)吳某以不當?shù)美麨橛蓪⑼跄忱V至法院。
王某利委托岳成所為其二審階段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構成不當?shù)美杈邆渌膫€要件:一是一方獲得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損失,三是獲得利益和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沒有合法依據(jù)。吳某系王某飛的妻子,另案刑事犯罪嫌疑人郭某與王某飛之間曾經(jīng)存在車輛買賣關系而相識,郭某在騙取王某利錢財過程中,王某飛應郭某的要求冒充“鵬程”配合郭某實現(xiàn)詐騙王某利錢財目的。檢察機關雖對王某飛作出不起訴決定,但該事實已被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予以認定。吳某對王某飛虛構汽車銷售人員主動與王某利電話、短信取得聯(lián)系的事實是明知的,根據(jù)王某利向吳某出具的收條顯示,吳某付王某利10萬元為退款,王某利是基于退款作出的諒解。因此,王某利取得10萬元退款具有合法理由。不構成不當?shù)美?/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