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揚州某公司與郯城縣某公司存在長期購銷關系,后郯城縣某公司向揚州公司發(fā)出證明一份,告知揚州某公司業(yè)務往來及應收應付賬目戶名變更為臨沂某電力公司。截止到2019年3月7日,臨沂某電力公司共計欠付揚州某公司貨款1443800元。
揚州某公司遂委托岳成所南京分所代理此案,南京分所指派高鵬律師作為本案代理人參加訴訟。
判決結果:
本案調解結案:
被告拖欠的貨款14438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償還50萬元,剩余貨款于2019年8月31日前還清。逾期不付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元及案件受理費8900元。
案件總結:
被告為國有企業(yè),訴訟難度較小,很多時候國有企業(yè)拒不付款不是因為企業(yè)資金不充足,而是由于企業(yè)付款流程上的手續(xù)文件不充足,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國企甚至會主動要求原告起訴,用判決書、調解書來作為付款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