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6年4月17日陳某1向張某借款2000元,張某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出借給陳某1,2016年10月31日陳某1向張某借款1000元,張某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出借給陳某1,2017年5月2日陳某1向張某借款1500元,張某以支付寶轉(zhuǎn)賬形式出借給陳某1,其后陳某1又多次向張某借款總計5500元,張某均以現(xiàn)金形式出借給陳某1。2017年5月8日陳某1向張某借款50000元,張某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出借給陳某1,同日陳某1向張某出具借條,約定陳某1向張某借款合計60000元。2018年5月18日經(jīng)雙方對賬后,陳某1仍有60000元借款未償還。2018年6月4日陳某1向張某借款2000元,張某以支付寶轉(zhuǎn)賬形式出借給陳某1,2019年1月5日陳某1向張某借款2000元,張某以支付寶轉(zhuǎn)賬形式出借給陳某1,2019年3月18日陳某1向張某借款2000元,張某以微信轉(zhuǎn)賬形式出借給陳某1。2019年3月18日陳某1向張某出具還款協(xié)議書,約定陳某1向張某借款合計66000元,從2019年4月底開始每個月還款10000元直到10月底還清,如未還清則利息按照3.5%計算,律師費由陳某1承擔。
后杜某訴至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訴求為1.判令陳某1立即歸還張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以60000元為本金,按3.5%的年利率計算利息至其實際還清之日止);2.判令張某聘請律師的所有費用合計6000元由陳某1承擔;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某1承擔。
張某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師事務(wù)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jié)果
陳某1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張某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擔此款自2019年5月1日起,按3.5%的年利率計算利息至其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賠付張某聘請律師6000元;訴訟費由陳某1承擔。法院支持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勝訴。
三、案件總結(jié)
我們律師在接受本案之前,委托人曾到所咨詢過該案借款的事,但經(jīng)本所律師了解后,雙方并未約定利息、逾期利息等,所以本所律師建議委托人先與借款人簽署一個還款計劃,明確約定逾期利息及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的條款,為我們本案的勝訴奠定了基礎(chǔ)。
此次案件屬于民間借貸糾紛,現(xiàn)在很多民間借貸都以現(xiàn)金形式出